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教规〔2026〕2号
来源: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处 时间:2026-09-17 11:11

各高校:

  现将《福建省教育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2026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教育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推进福建省教育厅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规范化、高质量建设和运行,提升建设质效,更好服务新福建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包括福建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福建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两类。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属于基础研究类平台,以开展前沿技术研究、产出重大原创成果、培养高水平基础研究人才为目标,重点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工程研究中心属于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类平台,以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养高水平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为目标,重点开展科技成果的技术验证、中试熟化、创新孵化、示范推广。

  第四条 平台依托高校或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福建)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承担,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福建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是平台建设和运行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平台建设的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明确规划布局、建设和管理要求;

  (二)组织平台的申报认定、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

  (三)指导平台的建设、运行。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平台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将平台建设纳入依托单位整体发展规划,制定平台发展规划和管理细则,积极创造条件依托平台设置党组织,以高质量党建引领科技创新;

  (二)将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为平台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以及人员、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必需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协调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聘任平台主任和学术或技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做好平台申报、总结和考核评估等工作,负责审核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查团队成员个人诚信状况、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失信被执行个人记录,以及生物安全、生产安全、保密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督促平台完善并落实组织管理、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经费使用、知识产权、安全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平台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实施平台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建立健全平台管理制度;

  (三)落实平台主要任务,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技项目,服务地方产业发展;

  (四)建立协同攻关创新机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积极面向社会开放;

  (五)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管好用好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

  (六)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学风作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我省高校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平台总体布局,定期发布建设指南,组织开展平台申报工作。

  第九条 平台分为A、B两类进行申报,原则上国家和省“双一流”建设高校只能申报A类平台。申报基本条件为:

  (一)定位清晰,研究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高等教育发展战略目标。

  (二)具有良好的科研或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基础。

  重点实验室。A类:具备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广泛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固定人员近三年主持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10项以上,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500万元。B类:具备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能力。固定人员近三年主持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5项以上,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200万元。

  工程研究中心。A类:固定人员近三年在相关领域获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等成果10项以上,技术转让或成果转化5项以上,技术合同成交额总和100万元以上。B类:固定人员近三年在相关领域获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等成果5项以上,技术转让或成果转化3项以上,技术合同成交额总和50万元以上。

  (三)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或技术带头人,队伍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有创新意识、服务意识。

  重点实验室。A类:固定人员中研究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60%。B类:固定人员中研究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30%。

  工程研究中心。建有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科技成果转化经验丰富。A类:固定人员中研究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B类:固定人员中研究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或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的条件及经费保障,物理空间相对集中。

  重点实验室。A类:科研用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近三年连续投入建设与运行经费累计不少于500万元。B类:科研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近三年连续投入建设与运行经费累计不少于200万元。

  工程研究中心。A类:研发、验证和中试物理空间不低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近三年连续投入建设与运行经费累计不少于500万元。B类:研发、验证和中试物理空间不低于5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近三年连续投入建设与运行经费累计不少于200万元。

  (五)原则上已运行2年以上,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开放交流和共享服务的条件。工程研究中心还应具有完善的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机制和管理制度。

  (六)主要科研实验条件、固定人员及相关成果不得与省教育厅其他平台重复。

  (七)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失信被执行个人记录,以及生物安全、生产安全、保密等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依托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填写申报材料,审核并予以推荐。

  (二)省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择优进行认定。

  (三)通过批准认定的平台编制三年建设规划,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备案,作为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优先支持依托单位与台湾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共建平台。依托单位已建有相同或相近研究领域省教育厅或省级及以上平台的,不予重复认定。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平台主任全面负责平台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依托单位应赋予其科研组织、资源配置、团队建设等自主权,每年提供一定的运行经费,其中A类平台不少于50万元、B类平台不少于30万元,用于支持平台的开放运行、队伍建设与科研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等。

  第十三条 平台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应为依托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政治素质好、具有领导和管理能力、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每届任期5年,累计任职不超过2届。每年在平台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工程研究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作为技术咨询机构。委员会由相关行业或领域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应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委员。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主任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并形成会议纪要;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缺席2次以上的委员应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 平台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依托单位聘用的全职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兼职人员等。平台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强化高水平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的引进培养;应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十六条 平台应注重人才培养,吸引优秀本科生、研究生参与科研活动,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及时转化;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

  第十七条 平台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加大开放力度,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应重视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开放活动。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加入福建省大型科研设施仪器管理服务平台,推动开放共享。

  第十八条 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主要利用平台的物质资源、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平台名称。

  第十九条 平台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科研、财务、资产、安全等重要事项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科技伦理和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平台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的,应经学术或技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研究批复。平台升级为省部级及以上平台后,依托高校应主动提请退出省教育厅平台。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建设“福建省教育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系统”,并通过系统进行平台申报、年度报告、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对平台实行年度报告和定期考核评估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 平台应当编制年度报告,包括年度运行情况、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经依托单位审核后,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省教育厅,作为定期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定期对平台进行考核评估,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考核评估周期为3年。经认定且运行满1年的平台均应参加定期考核评估。

  (一)评估方式。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专家评议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核评估平台研发能力、研究成果及应用、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等情况。

  (二)评估材料。平台建设规划、年度报告等。

  (三)评估程序。包括初评和现场考察两个阶段。初评通过专家审阅材料对平台进行打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排名前20%左右和后15%左右的进入现场考察。现场考察通过听取报告、实地察看、提问质询等对平台进行打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四)评估结果。省教育厅根据考核评估得分及排序,确定平台考核评估结果。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不合格5类,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整改和不合格的比例不低于10%。

  第二十五条 在考核评估期内,平台固定人员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三大奖、获批主持国家重大项目(工程)、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并颁布实施的,直接通过考核评估,结果确定为优秀。

  第二十六条 在考核评估期内,平台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因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直接认定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考核评估、逾期未报送评估材料或年度报告、评估材料弄虚作假的,评估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省教育厅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给予经费补助。考核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将予以通报并在1年后复评,通过整改的视同考核评估合格,仍未通过的或连续2次考核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取消平台资格。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平台资格。

  第二十八条 通过评估的平台,应编制并报送三年建设规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福建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Fujian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Education”。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福建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Fujian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第三十条 相关单位不得将“福建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福建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等字样用于广告、产品商标等商业化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技术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福建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2.福建省教育厅工程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