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强国、教育强省建设规划纲要和三年行动计划相关部署,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对优质特殊教育的新期待,持续推进特殊教育学校高质量发展,在实施多年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要求基础上,结合我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新阶段新特征,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要求》(以下简称《基本办学要求》),现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发布《基本办学要求》是全面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关爱弱势群体、保障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各地要坚持特教特办,把《基本办学要求》作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底线标准,在财政投入、师资培育、数智赋能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附设特教班参照建设。
二、加强动态监测。各地要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台账,定期开展基本办学条件跟踪监测与定期调度,实行动态销账管理。对原被确认为省级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的,要检查学校在办学条件改善、教学质量提升、教师队伍建设、学校管理优化等方面,是否仍有缺口和短板,达不到《基本办学要求》的,要及时整改到位。省级基础教育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将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全部达到基本办学要求。
三、强化工作统筹。各地要将推进特殊教育学校达到基本办学要求与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有机结合,相同要求评价或监测结论可以互认,且办学质量管理和评价周期内达到“合格”等次的特殊教育学校,直接认定为已达到基本办学要求。对于积极推动达到《基本办学要求》的学校,我厅将以案例推广、资金奖补等方式给予激励。
福建省教育厅
2026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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