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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高职院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教规〔2025〕1号
来源: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 时间:2025-04-03 15:39 浏览量:291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民办高职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高职院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民办高职院校依法办学,现将《福建省民办高职院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2025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民办高职院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高职院校依法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高等职业专科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职院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其组成人员产生或变化后,依法向审批机关备案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高职院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机构”),应在章程中明确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成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换届办法、负责人产生办法等内容。

  举办者负责依法推选首届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第四条 民办高职院校决策机构,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鼓励民办高职院校决策机构吸收社会公众代表,根据需要设独立理事或独立董事。

  民办高职院校决策机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设决策机构负责人1人。

  第五条 民办高职院校决策机构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三分之一以上决策机构成员应具备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民办高职院校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不良从业记录。

  民办高职院校的校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无故意犯罪记录或不良从业记录以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民办高职院校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党龄,有5年以上教育行政管理或党务工作经历;政治素质过硬、热爱并熟悉党建工作、懂教育善管理、有奉献精神,以及符合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六条 民办高职院校决策机构成员按以下规定产生:

  (一)决策机构负责人依据学校章程的规定产生。

  (二)学校的举办者或其代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进入决策机构。

  (三)进入学校决策机构的学校教职工代表,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公开推选确定。

  (四)聘任、解聘校长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聘任校长应当在学校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签订聘任合同,自然成为决策机构成员。其中,属于公办学校退休人员的,应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任期届满后自动退出决策机构或者经决策机构同意可继续担任成员。

  (五)民办高职院校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般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归口管理的党委组织部、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按相关规定选派。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后,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

  第七条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决策机构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

  第九条 民办高职院校变更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在决策机构作出同意变更决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详见附件)。

  第十条 民办高职院校申请决策机构成员符合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学校章程规定的,予以备案。不符合的,提出整改意见,由民办高职院校按要求整改后,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2021年6月17日印发的《福建省民办高职院校决策机构备案办法(试行)》(闽教法〔202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材料清单及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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