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1-07-30 09:09

教育督导是国家法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加强党对教育督导工作的全面领导,按照“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的目标,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增强各级政府教育督职能。完善对各级政府的分级教育督导机制,健全各级政对学校进行督导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教育督导部门统一负责、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工作机制,推动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等各类主体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二、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

(一)健全完善省级教育督导管理体制。省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省政府领导同志任主任,省教育厅厅长和省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等任主任。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由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信厅、民族宗教厅、公安厅、财政厅、人社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卫健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团省委、省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日常工作。设立总督学、副总督学,负责教育督导工作统筹协调和具体落实。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编办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健全完善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设置。强化市县级政府教育督导职能,设立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总督学、副总督学。进一步充实教育督导力量,健全机构设置,理顺管理体制,创新工作机制,确保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能。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编办,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三)健全完善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工作制度。规范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工作规程,明晰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推动解决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建设的关键问题。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其他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

(四)健全完善教育督导内外协同上下衔接机制。主动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遵循行政监督规律,与纪律监督、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等国家监督制度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构建教育督导内外协同机制。加强对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强化教育督导机构上下衔接机制。厘清教育督导机构与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边界。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三、深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改革

(五)全面履行法定教育督导职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依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督导规章制度和标准,落实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的法定职责,构建有效履行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体系,督促下一级政府管好教育,指导学校办优教育,引导社会评实教育,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地生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六)加强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完善省市县乡逐级全覆盖、跨级重抽查、本级促协同的督政体系。优化对市县两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估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制度,完善“教育强县”督导评估机制。指导设区市健全完善“对乡镇督导”制度,开展督政工作。重点督导评价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办学方向和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管理、教师队伍建设、重大教育项目实施、教育扶贫等情况。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其他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

(七)加强对学校的督导。强化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健全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加强对学校依法规范办学、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升教育质量等情况的督导,主要包括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安全稳定等情况。指导学校建立自我督导体系,优化学校内部治理。原则上,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各地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全方位督导。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团省委

(八)加强和改进教育评估监测。构建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各级各类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监测。健全完善贴近福建实际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组织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优化高等教育评估监测。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九)创新教育督导方式方法。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从保障教育优先、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入手,不断优化监测与评价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督导评估监测工作。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推动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做真督督真,实督督实。探索建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建立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联动的教育督导机制。科学制定督导计划,控制督导频次,避免给学校和教师增加负担、干扰正常教学秩序。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四、深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机制改革

(十)完善督导通报和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教育督导结果向党委和政府报告、向党委组织部门报备、向相关单位报送的通报制度和联动机制。对督导发现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落实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新媒体等载体,拓展督导结果公开途径。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宣传部,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十一)规范督导反馈和督促整改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逐项反馈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可采取现场反馈、集中反馈、分类反馈等方式,增强反馈针对性、实效性。被督导单位要针对问题,全面整改,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十二)健全跟踪复查和正向激励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建立“回头看”机制,针对上级和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要对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在教育督导中发现的优秀典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表扬,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注意了解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十三)严肃约谈和问责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应予问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五、深化督学和教育督导队伍管理改革

(十四)配齐配强各级督学。县级以上政府按规定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督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按规定聘任督学。按当地学校数、学生数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工作任务、地理因素、交通条件等,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原则上,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督学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健全完善向民办高校选派党组织书记兼任政府督导专员制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五)规范督学选任方式。制定督学管理实施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专职督学,选聘兼职督学,保证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都有一批恪尽职守、敢于督导、精于督导的督学骨干力量,保证督学队伍相对稳定。责任单位:育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六)提高督学专业化水平。完善督学培训机制,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加强职前培训、督前培训和项目培训等专业化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40学时。逐步扩大专职督学比例,畅通专职督学职称评聘渠道,把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及业绩纳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助推专职督学专业化发展。健全省级教育督导专家库,为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提供专家资源。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十七)推进教育督导组建设。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实施综合督导、专项督导时,成立教育督导组。督导组主要任务是按教育督导机构要求开展督前(学习培训和线上线下审核)、督中(实地考察和现场核验)、督后(集中评审和撰写报告)环节工作,为教育督导机构作出评价、推动整改、指导工作提供依据。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十八)严格教育督导队伍管理监督。各级政府建立对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构建逐级监督的工作格局,健全教育督导岗位责任追究机制,不断提升督导队伍自身能力,提高督导工作质量。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廉政纪律、工作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确保科学督导、文明督导、廉洁督导。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深化教育督导保障机制改革

(十九)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精神上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动贯彻落实。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定和具体措施,依法合规改革到位,提升教育督导工作水平。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宣传部、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二十)切实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各级政府应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按规定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一)加强教育督导法治建设。适时组织修订《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完善教育督导实施操作的各项办法标准,推进教育督导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责任单位:教育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

(二十二)加快构建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整合现有各类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构建专业高效的综合性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形成以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为支撑的智能化督导体系,服务教育督导机构日常工作。创新开展“智慧督导”、“云督导”。(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二十三)加强教育督导研究和宣传。支持开展教育督导研究。大力宣传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先进典型,营造支持教育督导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二十四)加强督导检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对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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