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职业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订材料收悉。经审核,你校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福建省教育厅
2026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黎明职业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6年核准稿)
一、将序修改为:“序言 黎明职业大学是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著名侨校,前身是创办于1929年的黎明高级中学,1981年在原黎明高级中学旧址上创办黎明学园,1984年升格为专科层次黎明职业大学,2025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层次黎明职业大学。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职业教育办学定位,强化与产业发展、技术变革、人才需求的紧密对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理论知识更系统、实践技能更扎实、职业素养更全面,具有良好创新创业意识和国际视野,善于解决较为复杂工程问题和进行较为复杂操作,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高端技能人才,努力建成‘扎根泉州、面向闽台、工科为主、海丝特色’的高水平国际化职业大学。”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中文名称为‘黎明职业大学’,简称‘黎大’;英文全称为‘Liming Vocation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LMU’。
学校设有丰泽、鲤城、洛江三个校区。丰泽校区为学校主校区,地址为泉州市丰泽区通港西街298号,是学校法定注册地址;鲤城校区地址为泉州市鲤城区中山北路42号;洛江校区地址为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白洋村。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依法依规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为:http://www.lmu.edu.cn
邮 编:362000
四、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层次职业大学,由泉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福建省教育厅管理。学校是全额拨款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为校长。”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办学规模、业务范围”
(一)办学规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和留学生教育。学历教育开展本专科教育,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
学校根据教育规律、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并报审批机关核定。
(二)业务范围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作为基本职能,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
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应区域现代化建设的人才需求,优化资源配置,有针对性地设置和调整专业,提高专业与产业结构契合度,推动专业创新发展,形成以工科为主、现代生产性服务为辅的专业布局。”
七、将第七条、第八条合并,改为第七条,内容修改为:“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八、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内容修改为:“学校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按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聘任教职工,制定薪资与福利方案;
(四)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合作;
(六)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新增一条,作为第九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新增一条,作为第十条:“学校坚持德技并修,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普融通、强化科教融汇发展路径,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发展前沿,探索中国特色校企协同育人新模式。”
十一、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一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持续改进教学运行与管理条件,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推行多元参与的教学工作评估制度,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十二、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学校紧密结合国家、行业及区域产业结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形成以工科为主,工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学校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机制。”
十三、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学校主动与政府、行业、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实验实训基地、产业学院、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多元平台,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人才,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服务社会能力和水平。”
十四、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海丝文化、黎明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努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十五、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建设“海丝学院”等高水平国际合作平台,高质量推进国际合作办学,强化“中文+职业技能”推广,拓展合作领域、提升合作层次、增强交流能力,全面提高学校的国际化水平和国际知名度。”
十六、将第三章“管理体制”改为“治理体制”。
十七、删去第十二条。
十八、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深化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评聘、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结构优、专业强的干部队伍和师资队伍。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稳定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妇联、共青团、学生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党管教材原则,统筹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材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十二)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学校党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的召集人和组织者,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大工作和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党委委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十九、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内容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招生、就业、行政管理工作。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校长任命。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有关方面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或相关单位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
二十、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教学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研究和审议重大教学事项,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学整体发展规划。
(二)指导学校专业建设工作。
(三)指导学校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工作,审定学校课程设置与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方案。
(四)指导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审定学校教材建设与发展规划。
(五)指导实验实训室、实习实训室基地建设,审定实训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
(六)审议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要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七)审定校级教学成果获奖名单,审议推荐参评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八)受理向上级部门申报各类教学建设、改革、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等程序规定的评审推荐工作。
(九)接受学校委托,处理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一、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评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主要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中遴选产生,成员包括二级学院院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等。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做出设立、合并、调整或者撤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五)组织学位授予点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开展的质量评估;
(六)研究处理本校学位授予争议;
(七)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八)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二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内容修改为:“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团委的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广大同学的根本利益。校学生会须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报学校党委批准,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黎明职业大学学生会管理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二十三、将第四章“学院”改为“二级学院”。
二十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内容修改为:“学校根据统分结合和办学工作需要,设立二级学院。实行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建立统分结合、上下协调的二级管理机制,深化治理能力建设,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津贴分配等方面给予学院更多自主权,充分发挥学院的办学主体作用。”
二十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段内容修改为:“经学校党委批准,学院设立基层党组织。主要职责是:”
二十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内容修改为:“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由学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委员会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根据工作职责和议题内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包括学院党政领导,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教务科、校企合作办负责人;党总支纪检委员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主要事项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院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群)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评聘、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群)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十七、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十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内容修改为:“教职工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树立良好师德师风。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十项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四)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六)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七)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八)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九、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教职员工可依法依规通过工会、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内容修改为:“学生(学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公平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教育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十一、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学生(学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十二、将第七章“董事会、校友会”改为“学校与社会。”
三十三、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三十四、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合并,改为第五十一条,内容修改为:“学校设立董事会,制订《黎明职业大学董事会章程》,设立相关机构,建立工作制度。
董事会由董事长聘请海内外热心支持黎明职业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知名人士、社会贤达、企业家、校友和有关人员组成,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办学资金,支持学校各项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学校定期向董事会通报重要工作,并为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董事会有权对学校重大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长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三十五、将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合并,改为第五十二条,内容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黎明职业大学校友会,制订《黎明职业大学校友会章程》,根据《章程》按区域或片区设置若干校友会。
校友会定期向校友介绍学校的建设发展情况及未来发展设想、教学和科研情况,加深校友对学校的了解,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通报校友的动态和成就,增进相互了解和情谊。对学校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学校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校友会以多种形式建立与校友联系沟通机制,搜集校友信息,鼓励校友为学校科学发展出谋献策,促进校友为学校科学发展发挥作用。
学校支持校友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三十六、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
三十七、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勤俭办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十八、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国有资产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1)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2)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3)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4)其他国有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十九、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十、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加强对软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标、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探索加强数字资产管理,依法保护,合规运用。”
四十一、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学校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完善后勤保障制度,努力构建新型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四十二、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学校和谐稳定。”
四十三、对条文序号、标点符号及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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