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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泉州海洋职业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_ 重要文件_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泉州海洋职业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闽教法〔2025〕2号
来源: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 时间:2025-03-19 17:26 浏览量:449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

  你校《关于修订〈泉州海洋职业学院章程〉的请示》(泉海院综〔2024〕194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福建省教育厅

  2025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5年核准稿)

  一、将原章程序言修改为:“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职业教育改革和学校发展实际,制定本章程。”

  二、将原第一条与第七十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一条,修改为:“学校登记名称:泉州海洋职业学院(以下称‘学校’),学校英文译名:QuanzhouOceanInstitute;学校域名为:www.qzoiedu.com;微信公众号为:QZVCOO。”

  三、将原第四条修改为:“学校性质: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学校类型: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院校。”

  五、将原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内容修改为:“学校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正确把握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的发展方向,以人才培养、应用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任务,走就业导向式发展道路;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以德治校,民主治校;以海洋强国、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职业教育改革为动力,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六、将原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宗旨:以海洋强国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为导向,以高等职业教育为办学定位,致力于为社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坚持‘人之儿女、己之儿女’教育理念,坚持‘让学生满意、让家长满意、让社会满意’的办学宗旨。”

  七、将原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办学层次及形式:以实施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并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及优势,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终身教育和职业培训等。”

  八、将原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内容修改为:“学校积极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要求,紧密契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需求,自主动态优化设置专业。目前设有海洋工程类、交通运输类、智能制造类、电子信息类、现代服务类等多个门类专业。”

  九、将原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发展目标定位及办学规模:发展成为海洋特色鲜明、业内认同度高、闽台有对接、国际能交流的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并努力创造条件,向全日制本科层次海洋职业大学发展。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十、将原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内容修改为:“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教育厅;本学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属地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一、将原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

  第一款修改为:“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学校董事会,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第三款修改为:“推选学校首届董事会成员;”

  第四款修改为:“推荐校长、副校长等校领导及重要岗位人选;”

  第六款修改为:“查阅学校董事会记录、校长办公会记录,检查跟踪落实情况,并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十二、将原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

  第二款修改为:“履行办学筹资、出资义务(筹措办学经费,为学校发展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十三、将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开办资金:71086万元;出资者:福建石狮泰山船员管理有限公司”。

  十四、将原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内容修改为:“学校的财产属性: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政府财政资助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十五、将原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十六、将原第四章标题修改为:“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十七、将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内容修改为:“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十八、将原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内容修改为:“学校董事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由举办者委派的董事会成员担任。董事会名单需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九、将原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内容修改为:“学校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自第二届起的董事人选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推荐,经举办者同意后产生。”

  二十、将原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内容修改为:“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聘、解聘董事及审议董事的变更事宜,制定、修改、解释董事会章程,审定或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三)审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批准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批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教育改革以及限额以上固定资产的设置等重大事项;

  (五)审批学校经费预算、决算,决定学校重大基建、设备投资、经费使用项目,监督、检查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监督检查学校办学过程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九)决定学校其它必须由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十一、将原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内容修改为:“学校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举办者需通过各种渠道筹集更多的资金用于学校建设发展。”

  二十二、将原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内容修改为:“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委托的1名其他董事会成员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内容修改为:“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代理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相关事宜并签字印手印。其他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代理人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相关事宜。”

  二十四、将原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开头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决议事项,到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决议重大事项时,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一)变更举办者;”

  第一款改为第二款,内容修改为:“聘任、解聘正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第五款改为第六款,内容修改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

  二十五、将原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内容修改为:“为提高决策效率,学校建立‘董事会与学校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学校党政领导组成,目的在于加强董事会、校行政和校党委三方决策的实时沟通,形成共识、作出决定,使重点工作民主化、科学化和透明化。联席会议在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支持下按照议事规则开展工作,体现民办高校治学特色和灵活的机制优势。”

  二十六、将原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开头修改为:“学校校长由具备同级同类公办(民办)校校长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校长和副校长人选由举办者推荐,由董事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董事会负责,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教育教学、招生和行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董事会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招生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款修改为:“组织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组织落实学校各类重要申报项目获批;”

  二十七、将原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内容修改为:“解聘:如校长、副校长等校级领导不能胜任职务,存在严重失职、违反师德师风、营私舞弊或严重违反章程等行为的,按照劳动合同特别约定的条款,经举办者提议,由董事会决议予以解聘,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如校长、副校长出现其他不适合履职情形,经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如不服从调整,则直接予以解聘。如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能胜任职务、严重失职、违反师德师风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或有营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予以解聘。”

  二十八、将原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修改为:“参加校长办公会的成员为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和其他校级领导。学校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校长可邀请学校的董事、党委成员等列席会议,根据会议研究的内容确定是否安排学校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二十九、将原第四章第四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改为“群团组织”,并将“党组织”有关内容单独设为第五章“党的建设”。

  把原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内容修改为:“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成立‘中国共产党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泉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副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涉及教师引进、师德师风、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与管理、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提高教学质量。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带头宣传学校办学理念,维护好校内校外形象,爱护学校财产。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政府职能部门和属地党委、政府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急难问题。及时妥当调查和处理学校各类投诉和举报。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督促检查安全稳定工作,维护学校安定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维系师资队伍团结,凝心聚力上下一盘棋。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校园文化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师生员工,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活动,塑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树立高尚的师德文明,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八)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及其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九)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按照上级党委及教育主管部门要求设置纪检、党政办、宣传部、组织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保卫部等党委工作部门;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配备一定数量专兼职党务干部,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学校党委按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三十、将原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内容修改为:“学校积极推进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办成民办高校特色。党委书记和党组织成员通过本章程规定程序可以依法进入学校董事会和监事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本章程规定程序进入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参与学校工作委员会办公会议,学校董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通过实行‘董事会与学校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建立学校党委与学校董事会以及与学校行政的协商沟通机制。”

  三十一、将原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内容修改为:“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各项工作,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

  学校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学校成立以教职工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和以学生代表为主体的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学校维护和支持师生员工通过教代会、学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以教师为主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召开全体代表大会一次,每次会议应至少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教代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学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群众组织,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代会每年召开全体代表大会一次,每次会议应至少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学代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代会的常设机构是学校学生会。

  学校教代会、学代会的运作及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各自章程执行。”

  三十二、将原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内容修改为:“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民办高校的精准快机制,根据民办高校办学规律和发展情况合理设置职能和服务保障部门及二级机构。”

  三十三、将原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开头修改为:“学校结合民办高校实际逐步推行二级管理体制。”

  第一款修改为:“二级学院是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学生管理、科技开发、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款修改为:“二级学院基层党组织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包括党的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师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管理等,团总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团学工作。”

  第四款修改为:“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二级学院的基本议事制度。二级学院不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统筹管理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根据会议内容由院长召集或由基层党组织书记召集,二级学院班子全体成员参加。”

  三十四、将原第五章“教育教学、教职工与学生”,改为第六章“教育教学、教职工与学生”。

  三十五、将原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条,内容修改为:“学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任务,制定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规章制度,在现有建设成果基础上,持续完善升级智慧校园信息化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科学、规范管理决策,搭建质量保障体系、评价和监督机制。”

  三十六、将原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内容修改为“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以及外籍人员的管理规定,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三十七、将原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内容修改为:“学生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法律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为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三十八、将原第六章“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改为第七章“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三十九、将原第七章“终止和财务清算”,改为第八章“终止和财务清算”。

  四十、将原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修改为:“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第四款修改为:“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十一、将原第五十九条删去。

  四十二、将原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内容修改为:“学校经审批机关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四十三、将原第八章“校友与社会”,改为第九章“校友与社会”。

  四十四、将原第九章“学校标识”,改为第十章“学校标识”。

  四十五、将原第六十七条改为六十九条,内容修改为“学校校训为:感恩怀天下、励志铸英才。”

  四十六、删去原第七十条。

  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学校校歌为:《向海图强》。”

  四十八、将原第十章“附则”,改为第十一章“附则”。

  四十九、将原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三条,内容修改为:“本章程经学校董事会审定通过,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五十、将原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内容修改为:“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因违背本章程规定导致学校遭受损失的相关部门及个人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十一、将原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内容修改为:“本章程如需进行修改,由学校提出报告和修改意见,提交董事会讨论;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修改后的章程报审批机关核准。”

  五十二、将原第七十四条改为七十六条,内容修改为:“本章程经董事会与校务工作委员会共同修订,并由董事会批准同意实施,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

  五十三、对章节、条文的序号和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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