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闽教审〔2024〕1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4-01-04 16:46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章程修正案的请示》(泉经职院〔2023〕88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2024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4年1月3日         

  附件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4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第一自然段修改为“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前身是1964年创办的福建省泉州商业职业学校,1979年复办晋江地区泉州商业学校和创办晋江地区供销学校,1985年两校易名为泉州商业学校和泉州供销学校,2001年泉州商业学校与泉州供销学校合并为泉州商贸学校,2004年在泉州商贸学校的办学基础上设立为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泉州慈山财经学校成建制并入。” 

  二、将序言第二自然段修改为“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明德、善学、强技、力行’的校训,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致力将学院建设成一所面向福建、辐射全国的福建名校。” 

  三、将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四、将第二条修改为“学院名称: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译名:Quanzhou Vocational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学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承担起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责任,以加强产教融合、促进工学结合为手段,坚持校企合作,加强内涵建设,突出个性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六、将第五条修改为“学院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实行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相结合。学院坚持面向社会、服务区域,面向市场、促进就业,面向实践、强化能力,面向人人、因材施教,以满足多样化学习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 

  七、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学院的网址: www.qzjmc.edu.cn / www.qzjmc.cn。” 

  八、将第七条修改为“学院是由泉州市人民政府举办,教学业务由福建省教育厅管理的公办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九、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依据职业教育标准、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实现实践与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 

  将第四项修改为“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需要和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选聘专业课教师;根据教学和实训需求,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十、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加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创新意识培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将第三项修改为“学院的办学水平,应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学院要以优势专业为龙头,创新体制和办出特色为重点,优化结构、强化内涵、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努力建设高水准的高等职业院校。” 

  将第六项修改为“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实行信息公开,民主管理;接受教职工与学生监督、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学质量”,第三项至第七项相应改为第四项至第八项。 

  十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十二、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每届”修改为“每届任期”。 

  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办学治校方向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政治生态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确保学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及法律、党内法规等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学院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十五、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党委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 

  “党委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委员参加,党政办公室、党务工作部、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人列席;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由党委委员提出、经党委书记同意确定;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视情况工会、团委负责人等可列席;必要时召开党委扩大会,邀请学院所属党(总)支部书记参加。党委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十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学院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表决事项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十七、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学院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十八、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学院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院、系两级管理。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通过院长办公会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副院长以及内设组织机构协助院长对学院各项工作进行管理。” 

  十九、将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和战略,确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将第二项修改为“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进‘定编、定岗、定责’工作。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将第十项修改为“其他需要由院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及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或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院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党务工作部、纪检监察审计室、财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院务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院长在必要时可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院长办公会。” 

  二十一、删除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协调”原则设置党政职能管理机构,授权其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权,建立健全内部治理体系。” 

  二十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二级教学单位,着力构建专业群,推进以群建院。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学院规划、规定、授权,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逐步推进财权、事权等基本自主。” 

  二十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设置党总支的二级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负责人)或院、系、部主任(负责人)召集并主持,是院、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和推行民主管理、实现共商共知、协调解决问题的重要议事形式。二级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决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 

  (二)沟通工作情况,交流重要信息,汇报重要工作完成情况。 

  (三)需要党政共同决定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安排近期党政重要工作。 

  (五)处理党政日常工作中不宜由领导成员个人决定的问题。 

  (六)处理突发性事件,落实校园安全维稳工作。 

  (七)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级单位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十四、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评议与审核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内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和教学科研水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学术委员会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系(部、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采用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依其议事规则公平、公正、公开履行职责。学术委员会下设科研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与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经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策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研究事项须得与会委员的2/3同意方为通过。” 

  二十五、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专业建设、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以及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审定专业设置及新专业申报、专业评估标准、人才培养方案。 

  (四)审定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六)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七)评定由学院自主设立的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八)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九)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十)对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等提出咨询意见。 

  (十一)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二十六、将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行政管理部门的教育政策。”。 

  删除第七、八项,第九项至第十项相应改为第七项至第八项。 

  二十七、将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各专业系”修改为“各专业院系”。 

  二十八、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聘委会由学院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其人数应为奇数,不少于7人。聘委会主任一般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由学院经过民主程序产生。聘委会一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任期届满,根据具体情况组成新一届聘任委员会。” 

  二十九、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聘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研究处理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三十、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三十一、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届任期5年。” 

  将第二款修改为“学院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学院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代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 

  三十二、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代表全院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学生的利益。学院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每届任期3年,学生会组成人员,采用民主推荐、差额选举产生。” 

  三十三、将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及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俭学、文体等活动,平等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将第二项修改为“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获得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 

  将第七项修改为“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三十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中修改为“遵守法律、法规及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人文素质和身心素质,具备职业核心能力和专业核心技能。” 

  将第三项中修改为“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院的教育和管理。” 

  三十五、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院实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推动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 

  三十六、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院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是学院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院批准成立,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十七、将第五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三十八、将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九、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机制,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接受社会捐赠、开展合作等,设立校友会、教育基金会等。” 

  四十、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审计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按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十一、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院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实行“统一管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维护学院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学院建立健全相应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院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四十二、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院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切实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为学院的办学活动做好后勤保障。” 

  四十三、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院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评价制度;接受举办者依法通过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学院的专业和办学水平、质量进行评估等,对学院的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吸纳行业组织、企业参与评价。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四十四、将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政校企合作”修改为“校企合作”。 

  四十五、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院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规则开展活动,以多种形式建立与校友联系沟通机制,加强学院与校友的联系,定期向校友介绍学院发展情况,通报校友的动态和成就,增进相互了解和情谊。学院鼓励校友为学院建设发展出谋献策,支持和参与学院建设。学院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院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四十六、将第六十七条修改为“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学院党委会审定后,呈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本章程的修订,须由院长提出或学院党委会提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征求意见,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此外,对条文、章节序号和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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