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正案)〉的请示》(泉幼高专综〔2022〕14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1月16日
附件
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第一段修改为:“2012年通过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2015年被确定为‘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2019年被确定为首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立项建设单位、全国‘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全国第二批新时代高校党建样板党支部培育创建单位、‘福建省三全育人试点单位’,2021年被确定为‘福建省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
二、将序言第二段修改为:“学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紧紧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海上丝绸之路先行区建设总体要求、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以发展为主题,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以改革为动力,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办学水平、办学效益和培养高素质人才为目标,充分发挥百年老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的功能,积极主动为国家和地方培养培训高素质幼儿园、小学师资等专业人才,力争把学校建成高水平幼高专特色名校”。
三、增加序言第三段:“学院章程2015年10月经《福建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1号(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闽教法〔2015〕83号)予以核准,2022年根据职业教育改革和学院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四、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实现学校持续、健康、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网址:www.qzygz.edu.cn”。
六、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遵循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师范教育规律”。
七、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以培养高素质的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教师为主,凸显幼儿师范教育特色,将学校建设成我省高素质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基地和学前教育信息推广、服务中心”。
八、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培养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适应我国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发展需要,教育基础理论和教学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能力强,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反思能力,德能兼备的专科层次学前教育和专本衔接基础教育教师,以及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九、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
十、将第二章章节“举办者、管理者与学校”修改为:“教育形式与办学活动”。
十一、将第八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是泉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福建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以及更名等重大事项,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十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并重、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人才培养与技术服务相长,并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继续教育等”。
十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始终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作为核心使命。全日制专科生教育致力于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通识理论,掌握学科基础和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实践技能、谋职能力和深造能力。非全日制继续教育致力于培养学生提高岗位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素质。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构建并完善‘1+X’证书配套制度”。
十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十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规范教育教学标准,自主设置或调整专业,保持专业结构、专业规模和专业发展的合理性、适用性、前瞻性。专业的调整,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经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论证,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十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依照国家规定制定招生条件和标准、选拔办法与程序,招生章程和计划向社会公布,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各类招生方案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拟订,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十七、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师德教育和学风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实行教学工作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进行评估,鼓励拓展学生校园文化、科技和社会实践等素质教育,促进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十八、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注重产教融合,实现校企‘双元’育人。校企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建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搭建校企命运共同体,在人才培养、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
十九、增加两条,分别作为第十六条:“学校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注重弘扬泉幼精神,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三爱’精神核心文化理念,以“五聚焦五坚持”为抓手,打造泉幼‘五化育人’模式,培育具有百年特质的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发挥文化育人作用,推动先进文化传播和交流,促进科学、人文、艺术相结合,助推文化发展”。
第十七条:“学校注重发挥区域优势,大力推动闽台教育文化、‘一带一路’沿线文化交流与合作,拓展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合作关系,不断提高对外合作水平。遵循‘服务社会、教研相长、互惠互利’的原则,深化政行园校协同创新发展,积极服务社会,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二十、将第三章“第一节学校党委、第二节校长、第三节学术委员会、第四节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第五节工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为:“第一节学校党委、第二节校长、第三节党委会、第四节校长办公会、第五节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节学术委员会、第七节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第八节工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九节校学生代表大会”。
二十一、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
二十二、将第十七条改为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教材建设和管理、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上述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二十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行使监督执纪问责职能,按规定受理和组织办理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纪律的举报和案件并作出处理,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四、将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学校党的委员会 (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政办公室、纪委副书记、组织部、宣传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党委会可确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由校长、副校长组成。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纪检监察审计室、教务处、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对会议所议事项,由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二十七、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
二十八、将第二十六改为第三十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讨论需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九、将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产生学生会新一届主席团。
(五)倾听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六)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代会的事项”。
三十一、将第四章“系(部)”修改为“学院(部)”。
三十二、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三十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院长主持学院(部)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第六款修改为:“与学院(部)党总支书记协商制定并落实副院长、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等岗位任期目标管理责任”。
三十四、将第三十条改为三十五条,修改为:“学院(部)党组织是教育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的政治核心”。
三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学院(部)党组织书记主持学院(部)党组织的工作”。
三十六、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 学院(部)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必须由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十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三十八条,修改为:“学院(部)二级工会在学院(部)党组织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十八、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同时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历、非学历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服务体系。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发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的合作办学。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增强办学活力”。
三十九、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四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制定教学课程标准、教学活动设计、自主选择和编写大专教材,并依据课程标准和教学活动设计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通过课堂教学、教育(专业)实习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军事训练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加强和改进师德教育及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思想政治课程、课程思政以及社会实践等途径,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遵循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着眼于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四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建立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学校有计划地实现图书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学校有计划地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学校有计划地建立健全实习实训基地”。
四十三、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校设置教育类、艺术类、旅游类等专业门类”
四十四、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以专业建设为核心,强化校地融合,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形成以示范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
四十五、将第四十一条改为四十六条,修改为:“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校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教师专业水平,推动产学研合作,为社会服务”。
四十六、将第四十二条改为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学术自由、促进知识创新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校院(部)两级科学研究管理体制,加大科研管理和服务,提升学校科研管理水平”。
四十七、将第四十七条拆分为两条,分别为第五十二条:“学校遵循‘服务社会,推动教改,促进科研,互惠共赢’的原则,依法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三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面向社会办学,服务社会发展”。
四十八、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依托国家发展战略,服务东西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服务福建学前教育的事业发展;依托文化平台,服务‘一带一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依托职教平台,服务现代职业教育的体系构建,服务闽台学前教育的交流合作”。
四十九、第五章增加一节,作为第五节:“国际交流与合作章节。”
五十条、将第六章“教职员工”修改为“教职工与学生”。
五十一、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五十二、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全面推行全员聘用(聘任)制,实行合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五十三、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五十四、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六十条、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一条。
五十五、将第五十四条删除。
五十五、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完善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依托校工会设立教职工申诉机构,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十六、将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尊重教职工的创造性活动,加强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
五十七、增加两条,分别作为第六十六条:“学校重视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为广大教职工职业发展,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七条:“学校加强离退休老同志服务管理工作,落实老同志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充分发挥老同志的重要作用”。
五十八、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十九、增加三条,分别作为第七十二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刻苦学习、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七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申诉与仲裁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十、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八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努力为校友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六十一、将第七章“学生与校友”修改为“财务与资产管理”。
六十二、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六十三、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十四、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六十五、将六十七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依法引进资金和项目。学校制定社会捐赠工作实施细则对捐赠项目、捐赠财物、捐赠信息资料实施管理,保障社会捐赠效能的发挥”。
六十六、将六十八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学校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六十七、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改为:“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学校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六十八、将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删除。
六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四条:“学校对校资产实行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效益甚低的资产,要及时调整配置”。
七十、增加一章,作为“第八章 外部关系”。
七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学校成立理事会,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合作,进一步强化产教对接、校企合作,精准服务区域发展需求,实现学校教育和区域产业发展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学校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七十二、增加两条,分别作为第八十六条:“ 学校设立基金会,接受社会自愿捐赠,开展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奖励优秀的师生,资助改善学校教学条件和面向基层开展社会服务活动,资助基金会同意的其他公益项目。学校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七条:“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努力为校友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七十三、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七十四、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有红底黄字和白底红字两种,中央印有校徽和校名,校名在校徽下方”。
七十五、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校歌是《启航》,作词:吴绵绵,作曲:杨双智”。
七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九条:“学校徽志为圆形图案, 徽志上部自左而右环绕中文校名标准全称,下部自左而右环绕英文校名标准全称。中间图案由四个部分共同组成,表现为一艘乘风破浪的航船,寓意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作为一所百年老校在新的时代下正扬帆起航。其中象征船帆的是小篆书体的‘培英’两字,培英既是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前身同时又有培育英才之意。建校年份‘1890’体现出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历史进程。象征船身部分的丝带寓意海上丝绸之路,显示学校的地理位置,即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泉州。同时,弧形的丝带与图形外的圆圈构成抽象的门环,寓意叩响知识之门。下方象征海浪的图案,内含书本和幼芽的形象,体现了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专业特点。标准色为刺桐红和正蓝。刺桐红象征着阳光、热情,也代表着泉州的市花——刺桐花和闽南红砖建筑的颜色。正蓝象征着自由和海洋,体现学校自由民主的学术氛围,以及不畏艰苦勇于探索的海洋精神”。
七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条:“学校徽章为题有‘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圆形证章,教职工的校徽为白底红字,学生的校徽为白底蓝字”。
此外,对条文、章节序号和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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