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
闽教办法〔2022〕5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2-11-24 16:59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 

  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我省教育系统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2022年全国“宪法宣传周”相关工作安排,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七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的通知》和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 

  系列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开展2022年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11月28日(周一)至12月4日(周日)。 

  二、活动主题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三、具体安排 

  各地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围绕主题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宣传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年来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基本经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件;民法典、教育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劳动教育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具体内容和活动形式可根据本地本校实际安排。 

  (一)组织参加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按照《关于举办第七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的通知》(教普法办函〔2022〕2号)及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的具体通知要求,组队参加11月27日至30日举行的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我省分赛场设在厦门市),有关地区、学校要认真做好参加大中小学各学段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的准备工作,及时提供各项参赛材料。比赛期间,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要求,严格执行赛事规章制度及纪律规定,确保比赛安全有序进行。 

  (二)切实推进宪法网络学习和“宪法卫士”行动计划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活动契机,加强组织部署,明确分工责任,细化落实举措,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加第七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网络学习和“宪法卫士”行动计划,着力提升学讲宪法活动的参与率,力争学习教育广覆盖、见实效。 

  (三)开展第九届国家宪法日教育系统“宪法晨读”活动。12月2日上午,教育部将在北京设立主会场,我厅会同省司法厅将在福州实验小学设分会场。各地各校要认真组织开展中小学生“宪法晨读”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可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http://qspfw.moe.gov.cn/,以下简称普法网,无需接入视频会议)观看直播、参与活动,提高网络接入率,扩大活动覆盖面。活动主要安排为: 

  9:00-9:05  升旗仪式。 

  9:05-9:15  宪法晨读。由部领导领读宪法部分条款(详见附件),现场学生及全体人员跟读,各地学校通过普法网收看网络直播,同步跟读。 

  9:15-9:20  北京主会场领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 

  9:20-9:45  宣布第七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获奖名单,部分优秀学生进行展演。 

  9:45-10:00  教育部领导讲话。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校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作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的重要举措,精心策划组织,切实加强领导,健全保障机制,认真部署落实。要科学设计宪法学习宣传的内容形式,坚持贴近日常实际,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开展互动式、体验式宪法教育,不断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推动宪法教育与学校教育教学、日常管理相结合,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形式丰富校园法治文化生活。要及时展示活动亮点和教育特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教育系统蔚然成风。要统筹做好宪法宣传周和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开展。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校要认真总结“宪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将参与“宪法晨读”活动的学校数量、学生人数、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及其他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图片、照片、视频等),于12月7日前发送至我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联系人:柳燕妮,电话:0591-87091374,电子邮箱:jytfgc@fjsjyt.cn。) 

  普法网联络协调人:胡锐,010-88819626,134****0830 

  网络视频会议分会场技术对接人:史岳飞,134****5487 

  教育部普法办联系人:祁壮,010-66097974 

  附件:宪法晨读内容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2年11月23日            

  附件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