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推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
闽委教育秘〔2019〕1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19-10-15 17:08

各设区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全国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要求,省教育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省发改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卫健委、应急厅、审计厅、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税务局,总工会、团省委等部门,研究决定进一步推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政治保障

  (一)切实加强党的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民办学校党组织要突出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青年教师、党外知识分子和学生的思想引导,促使他们增强政治认同,坚定“四个自信”。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推动将党建工作要求纳入民办学校章程,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进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行政领导班子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学校党组织班子。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效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建设。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工会、共青团或少先队组织建设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提升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培养艰苦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

  (三)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鼓励学前教育阶段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开展示范园创建,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鼓励民办中小学校注重内涵发展和特色建设,满足多样化需求。鼓励民办职业院校围绕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断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水平。推动民办本科高校内涵发展,防止盲目扩大规模,开展应用型转变建设,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健全制度建设,推进规范办学

  (四)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校主管部门可推荐教育专家或社会贤达人士,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理事)或监事,鼓励民办学校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民办学校要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其中,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民办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五)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不得将出资人负债转换成学校负债。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每年由民办学校自主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公布第三方审计结果。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自主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原则上应建立风险基金。各地要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年度预决算和财务报告报备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的监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民办学校,依法予以查处。

  (六)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按规定做好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落实学校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上课、课间、午休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负责本学校车辆安全管理。

  三、推动内涵发展,提升办学质量

  (八)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境内外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鼓励民办高等学校与台湾知名高校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鼓励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与台湾学校开展教育交流活动。

  (九)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我省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幼儿园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可自主开展各类保育活动。推动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

  (十)保障学校师生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促进教师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应依法落实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纳入学校改革发展整体规划。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加强辅导员、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培训机制,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和教研纳入各级教师培训和教研体系,充分发挥各级教师发展机构专业支撑作用,提高民办教师教学科研水平。民办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要关心教师生活工作,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水平,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

  (十二)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就业补助和应急救助,以及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国家助学金分担部分。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对于国家财政所资助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国家审计专项监督。

  四、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宣传引导

  (十三)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宣传思想阵地和学生社团的管理,确保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建立违法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法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服务和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学校财产,损害学校利益的举办者,要加大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四)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民办教育协会等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联盟等行业组织及其他教育中介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作用。

  (十五)切实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各地各校先行先试。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民办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正面典型,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曝光警示性强、有代表性的反面案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因地制宜,推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抓紧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配套政策措施。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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