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通知
闽教职成〔2019〕24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19-08-13 16:50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各高职院校、省属中职学校,各省级行业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根据《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1),为做好我省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和职业院校要认真组织学习《指导意见》,领会、吃透文件精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职业教育教研机构、省级行业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把宣传解读《指导意见》,开展有关培训研讨活动,指导和参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作为当前重点任务。

  二、各职业院校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主体,切实加强领导,学校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要定期研究,各专业(群)成立由专业带头人、行业企业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的专业建设委员会,确保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落深落细落实。

  三、各职业院校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对接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参考《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考格式及有关说明》(见附件2),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办学特色和专业实际,高质量做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工作。结合1+X证书制度试点,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有关内容及要求有机融入专业课程教学,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各职业院校要按照不同生源特点,体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对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等群体,应单独编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高职“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应针对在职企业员工的生源特点和企业工作岗位实际需求,校企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现代学徒制项目应结合企业和学徒实际需求,调整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举办五年制高职的高职院校应会同中职学校修订完善五年贯通培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各职业院校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程序要求,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划与设计、调研与分析、起草与审定、发布与更新工作。审定通过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各职业院校原则上应实施根据《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新制订(修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参考实施。

  六、我厅将对各地、各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公开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并做好备案和汇总。

  七、8月26日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工作措施和所属中职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情况以及《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情况表》(见附件3)盖章扫描件电子发送至我厅职成处;各高职院校、省属中职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情况和《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情况表》盖章扫描件,连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电子发送至我厅职成处。

  联系人:程征,联系电话:0591-87091240,电子邮箱:fjzcc@163.com。

  附件:1.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2.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考格式及有关说明

    3.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情况表

  福建省教育厅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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