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制办、省公安厅负责人就《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答记者问
来源:福建日报 时间:2016-09-02 08:46

  2016年8月2日,于伟国省长签署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75号令,公布了《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省法制办、省公安厅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一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流动人口管理改革的需要。长期以来,根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和《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规定,我省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管理制度。暂住证管理制度是以控制型为主的管理模式,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加强我省流动人口管理、稳定我省社会治安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国人口流动不断加大,流动人口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原以户籍二元化管理为基础的暂住证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急需一种新的管理形式打破二元体制对人口流动的限制,增强社会对流动人口的认同感,提升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水平,促进居住地社会和谐发展。二是实施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需要。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着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作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全国范围内改暂住证管理制度为居住证制度,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住证制度。《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因此,为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软环境,制定我省实施办法势在必行。

  二、申领居住证有哪些条件?

  答:《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

  (三)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三、申领居住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采集人像信息,提交《福建省居住证申领表》、居民身份证,并根据以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为: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社保缴纳凭证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为: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为: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四、如何办理居住证补领、换领和签注?

  答:关于居住证补领、换领:《办法》第十条规定,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关于居住证签注:《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五、居住地住址变更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住址的,不再重新换发居住证,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新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一)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签发日期不变,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二)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设区的市但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是否重新计算,由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不同设区的市的,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重新计算。

  六、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哪些基本公共服务?

  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教育服务。适龄儿童就读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凭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由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就读。在居住地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以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与当地考生享有同等的录取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信息服务。就业困难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援助;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计划生育服务。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及避孕节育服务;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免费享受图书馆阅览、艺术馆艺术培训、科技馆科普和公共体育健身场所等公共文化服务;

  (六)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在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时,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七)社会保险服务。依法参加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并可以在异地转移、接续;

  (八)住房保障服务。按照规定享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按照当地住房保障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

  (九)人才优待服务。具备相应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可以参加本居住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十)老年人、残疾人优待。按照规定享受与当地老年人、残疾人同等的优待;

  (十一)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哪些便利?

  答:《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在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的除外);

  (二)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登记业务;

  (四)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按规定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执业技能鉴定;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便利。

  八、申领居住证是否收费?

  答:《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办法》实施后暂住证有效期和居住年限如何计算?

  答:《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发放暂住证;施行之前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暂住证持有人继续居住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暂住年限计入居住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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