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3-12-29 10:19

  近日,福建省教育厅印发了《福建省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完善研究生培养的激励机制,省学位办每年评选公布一批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较好地激励了我省研究生提升自身文化素养和学术研究能力,取得了一批高水平创新性成果。为进一步发挥优秀学位论文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和规范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管理工作,特制定此办法。 

  二、《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一步 

  规范学位授予单位论文推荐工作程序,比如推荐前需要经过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且进行网络公示;进一步明确评选结果公示时间以及异议申诉的具体流程。 

  (二)质量优先。坚持质量优先原则,明确各学位授予单位所推荐论文应具备的基础条件,比如原则上已经是校级优秀论文,引导各高校推荐出一批最优秀的学位论文;规定入选省级优秀学位论文建议名单的论文应符合的得分标准,确保评选出的学位论文高质量、高标准。

  (三)规范管理。坚持规范管理原则,进一步规范评选程序,严格按照单位初选、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名单公布的流程组织与实施;明确表彰奖励的流程及结果应用的范围;说明异议申诉的处理主体和流程。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组织与实施、奖励与监管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文件起草的依据、工作目标及评选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组织与实施。评选工作由省学位办负责具体实施。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分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两类。明确参评对象的具体范围和条件,须为上一年度在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原则上已获评校级优秀的学位论文。规范评选程序,细化单位初选、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名单公布等各流程的具体措施。 

  第三部分:奖励与监管。明确表彰奖励的措施,由省学位办颁发荣誉证书,学位授予单位制定相应奖励办法。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建立结果应用机制,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将评选结果作为导师招生资格确定、招生计划安排、绩效管理等事项的重要参考因素。明确异议处理的实施主体及程序。省学位办受理有关异议后,交由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省学位办负责出具最终处理意见。若论文确有出现剽窃、作假等严重问题的,省学位委员会将不予认定或撤销评选结果,并通报学位授予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咨询电话:0591-87091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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