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16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的通知》(闽财教〔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现下达你市、县(区)2025年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转移支付资金万元(详见附件1)、2025年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资金万元(详见附件2)、202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万元、2025年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万元(详见附件3),上述项目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免费提供作业本资金,根据各地核实的2024—2025年全省教育事业统计中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数、小规模学校数、寄宿制学校寄宿生数,以及省定补助标准进行结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根据各地报送的上一年度实际受益学生数和省定补助标准进行结算。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根据各地报送的上一年度实际受益学生数和相应补助标准等进行结算,其中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县等地方计划实施范围按照地方计划地区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二、各地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对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要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避免出现全域内执行统一资助面等“一刀切”情况,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继续做好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要及时足额拨付营养膳食补助,严禁滞拨缓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经费,防止因经费保障不到位、不及时出现停餐等情况。
三、各市、县(区)应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部署,巩固义务教育有保障成果。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普惠性免费政策,已出台的要分类清理规范;对于确需出台的政策,应按程序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执行,所需经费由属地承担。
四、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除义务教育免费作业本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综合奖补”等方向,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及时接收、登录和下达预算指标,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设区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参照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附件5),及时将绩效目标任务分解到所辖县、市(区),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并于2026年1月上旬汇总报送绩效自评表至省教育厅财务处。
附件: 1. 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表
2. 2025年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资金安排表
3. 2025年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安排表
4. 2025年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安排表
5.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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