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4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下达你市2019年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万元(详见附件1),款列“2050205高等教育支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方向
(一)港澳台华侨学生招生补助和少数民族学生培养按规定用于相关办学方面。
(二)示范性应用型高校建设专项用于学校应用转型发展。
(三)除以上两项以外资金,高校可按不超过75%的比例用于补充生均拨款,由学校按规定自主安排使用,进一步提高高校生均拨款水平;其他部分资金用于支持高校项目建设,支持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支持高校深化改革和内涵式发展,加强教学实验平台、科研平台、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提高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项目建设经费原则上由高校在三年支出规划项目库内,按轻重缓急落实年度建设项目。
二、资金使用要求
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资金绩效要求
各高校应根据年度预算下达情况和全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编制本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附件3),经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四、其他有关事项
各设区市请于8月31日前将2019年度专项资金具体安排方案和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至省财政厅教科文处(联系人:陈建华,电话:0591-87097611)、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人:刘典文,电话:0591-87091210)备案。
附件:1.2019年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安排表
2.2019年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
3.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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